《小港渡者》阅读答案【最新6篇】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里是一米范文勤劳的小编演员为大伙儿分享的6篇《小港渡者》阅读答案,欢迎参考阅读。...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里是一米范文勤劳的小编演员为大伙儿分享的6篇《小港渡者》阅读答案,欢迎参考阅读。

《小港渡者》阅读答案 篇一

阅读课外文言文《小港渡者》,完成1一3题。

庚寅①冬,予自小港欲入蛟州城,命小奚⑧以木简③束书从。时西日沉山,晚烟萦树,望城二里许。因问渡者:“尚可得南门开否?'’渡者熟视④小奚,应曰:“徐行之,尚开也;速进,则阖⑤。”予愠为戏。趋行及半,小奚扑⑥,束断书崩,啼未即起。理书就束,而前门已牡下⑦矣。

予爽然⑧思渡者言近道。天下之以躁急自败,穷幕无所归宿者,其犹是也夫!

【注释】

①庚寅:1650年。②小奚:小书童。③木简:这里指木板。④熟视:仔细看。⑤阖:关闭。⑥扑:跌倒。⑦牡下:上锁。⑧爽然:若有所失的样子。

1.下列句子中加点词的意思相同的两项是( )和( )。

A.束断书崩 B.人不知而不愠

C.以木简束书从 D.予愠为戏

2.渡者说:“徐行之,尚开也;速进,则阖。”他这样说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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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自己的。话或借用一个成语概括这个故事中所蕴含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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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BD

2.渡者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在仔细观察小书童(小书童人小书重,书捆得又不结实)后,作出了这样的应答。(如用文中的句子回答也可,例如:小奚以木简束书从;时西日沉山;望城二里许;渡者熟视小奚等。)

3.做事应有条不紊,不急不躁,如盲目求快,则可能事与愿违或欲速则不达。

小港渡者 篇二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有将近一百万内地居民,由深圳越境逃往香港,研究者认为这是冷战时期历时最长、人数最多的群体性逃亡事件,史称“大逃港”。深圳历史上大规模的逃港潮有四次,分别是1957年、1962年、1972年和1979年,逃港者来自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十二个省六十二个市(县)。逃港者多为农民,也有城市居民、学生、知青、工人、军人,甚至党员干部。深圳市1978年前,全市干部参与逃港五百五十七人,逃出一百八十三人,市直机关有四十名科级以上干部外逃。深圳有些村成了“无人村”,有个村只剩下一个瘸子。逃港的方式多为泅渡,偷渡者通常带着轮胎和救生圈、泡沫塑料。有人将数百个乒乓球串在一起作救生工具,还有人将多个吹起来挂在脖子上。有的下水后一边游一边背语录:“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

当时偷渡被视为“叛国投敌”,许多偷渡者被打死在滩涂上和山里,也有的淹死在河里。如今的香港企业家叶小明1962年逃港,当时他十一岁。一个深夜,母亲背着他,随着外逃人群,扒开铁丝网,由沙头角向香港新界方向奔逃。当晚深圳突降暴雨,在狂风暴雨之中,许多人被急浪卷走,叶的母亲便是遇难者中的一个。两天后,叶找到母亲的遗体,他含泪掩埋了母亲,然后向香港走去。他把名字改为叶争气,发誓要干出一番事业。逃港史是一部“血泪史”。深圳宝安的一个农民对记者说:“‘改革开放’这四个字,你们是用笔写的,我们是用血写的!”

是啊,血的历史、血的代价、血的教训!

深圳特区成立十周年时,记者采访。当聊起“大逃港”时,意味深长地说:“千言万语说得再多,都是没用的,把人民生活水平搞上去,才是唯一的办法。不然,人民只会用脚投票。”

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的三十多年间,近百万人用“脚”投了香港的票,不顾一切地逃往香港。由此我想起了小品演员蔡明的话:“为什么呢?”

人民用脚投票,折射的是对“贫穷社会主义”的强烈不满。那时有句口号“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可老百姓的真理是,“草”不能填肚子,还是“苗”实惠。当时宝安一个农民一天收入七角钱左右,而香港农民一天收入七十元港币,相差一百倍。深圳曾有一句民谣:“宝安只有三件宝,苍蝇、蚊子、沙井蚝。”对贫困的不满、对富裕的向往是外逃的主要原因。那时哪家有人偷渡成功,有好事者会摆筵席、放鞭炮以示庆祝。他们不在乎“给社会主义丢了人”。有位农妇说:“我死后,骨灰都不要吹回这边来!”民心如此,怎不让“社会主义”尴尬不已。

政治上的迫害,也是人民用脚投票的重要原因,著名音乐家马思聪是一个典型代表。“”开始后,时任中央音乐学院院长的马思聪饱受。1967年,他借一次到深圳演出的机会,乘船逃往香港。第二天,全港的报纸与电台都报道了这一消息,从而掀起了一场以知识分子和知青为主体、长达十年的逃港浪潮。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政治迫害”更不是社会主义。当人民集会时高唱“社会主义好”,走出会场又唱“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吃不饱”的时候,人民的“脚”是评价真假社会主义的唯一标准。人民的选择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推动了深圳特区的建立,“杀出了一条血路”。

特区条例公布以后,外逃人群消失了。1997年后,偷渡基本绝迹。那用脚投票的无奈,那类似于“最后吼声”的不屈抗争,那成群结队、络绎不绝、强行冲关,“开枪也不后退”的英勇与悲壮,终于成为历史。

小港渡者 篇三

一、福建渡台港口与其开发台湾功能

《台湾通史》卷一开辟纪说:“而澎湖之有居人,尤远在秦、汉之际。或日,楚灭越,越之子孙迁于闽,流落海上,或居于澎湖。是澎湖之与中国通也已久,而其见于载籍者,则始于隋代尔。”

榕台之间航海通商活动,由来已久。近年来,台湾特别是澎湖在考古发掘中,出土许多宋时大陆瓷器。其中有连江浦口窑的宋代印花青瓷残片,有闽侯县油窑的印花青瓷残片。闽省可耕地少,历来人多粮缺,福州尤甚。时势迫使闽东南沿海向海商发展。宋元时期海商异军突起。宋苏轼在所著《率高丽进贡状》一书中述及:“福建一路,以海商为业”。福州为八闽之首港,海商兴起,造船业随之发达,并成商品。海商既走东南亚,亦通台湾。有从闽安镇过五虎门出航的,有从梅花出航的。

到了元朝,泉台之间经济联系更加频繁,每年都有几十艘船只来往于澎湖和泉州之间,当时称澎湖为“泉州外府”。1292年至1294年,元朝政府在澎湖岛上设立“巡检司”,管辖澎湖、台湾的民政,隶属于福建省泉州府同安县。到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已经有200户1600余人,“巨细相间,坡垅相望”,形成具有相当规模的村庄和农田。澎湖的开发,为大陆汉人横渡台湾海峡,进一步与岛内土著居民的接触、交往乃至移居台湾、传播汉族文化,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澎湖群岛在赴台移民过程中也越来越重要。

入唐以后,随着福建南部社会经济的开发,与海外交往的兴旺,物产殷富、丝瓷鲜美的泉州,开始成为中国东南沿海对外往来和贸易的重要口岸之一。也是当时大陆去澎湖、台湾的要冲。

由于泉州港与澎湖港口的开辟,福建与台湾航运往来缩短2/3的距离。

明代,官方海运衰落。福建海商、海商集团崛起,使漳州月港兴起,在闽台交通运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海商在福建沿海各地遍布,如志书所载:“福地素通番船,其贼多谙水道,操舟善斗,皆漳泉福宁人。”海商分布以漳泉为多,福宁次之,尤以漳州地位最重要,其主要据点在漳州月港(又名月泉港,在今龙海县海澄镇),位于漳州城东南25公里,东距厦门仅几公里,外通海潮,内接溪涧,因“一水中堑环绕如偃月”而得名。该港为九龙江出海处。

明代,虽然官方执行海禁政策,但由于月港远离省会,地僻一隅,“正座官司,威令不到”,故其私商航海活动十分频繁。景泰四年(1453年),“民多货番”,成化八年(1472年),泉州市舶司迁福州后,这里更成为民间海上走私的中心。“闽人通番,皆从漳州月港出洋”。其中整个台澎沿海都是其东洋航线落脚点及中继站。

勇于开创的福建海商,在与明政府不断斗争中,探索、总结了不少远洋航路(当时称“针路”,因其以指南针辨别航向而得名)。有纪录在史的有52条。这些航路多从漳州月港起程,其中经澎湖至鸡笼(台湾基隆港)、淡水(台湾淡水港)是最繁忙的航路之一。

由于海商们的频繁活动,当时福建与台湾的货运联系是密切的。据统计,从1636年11月至1638年12月共2年零2个月,由福建往台湾的贸易船有1014条,台湾回福建的贸易船672条。其中虽然有的是渔船,但当时的渔船也兼营贸易,所以都按贸易船统计。

在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前,有一个清代蚶江海防官署遗址。在遗址中央,倚着断壁,“对渡碑”默默矗立。

蚶江港位于蚶江镇,地处泉州湾口南岸,距岸600米即为10米深线。航道长9.5公里、宽0.4~0.65公里,水深11.5~22米。是古代泉州通往海外的外港停泊地,上襟崇武獭窟,下带祥芝、永宁,以石湖为门户,以大小坠岛为藩篱。内通浦内、洛阳、法石、后渚诸港,直通晋江东、西溪。唐宋时代建有林銮渡、前港、后港渡等数座古渡、码头,仍存林銮、前港、后港3座。明永乐十五年(1417年)郑和下西洋的船队曾寄泊于此。清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清廷开放蚶江与台湾鹿港对渡,并移福宁州通判于蚶江,专管挂验、巡防及关口征税。泉州附属各港口航行台湾的船舶均要到蚶江关口挂验,方准出海。台湾至漳州的船泊也于此停泊。清乾隆五十七年又准蚶江与台湾八里岔对渡。蚶江港兴盛日时期,每日有300余艘船舶进出港口,仅蚶江一处就有20多家船行,拥有运输船200多艘。直至清末、民国初期,仍有20多艘运输船航行于台湾海峡之间。20年代后,由于航道日见淤浅,内港航运衰落。蚶江港码头仅作为城乡之间渡船驳运轮渡小码头,有机电船航行于蚶江至泉州之问。

乾隆四十九年(公元1784年),清政府在蚶江设正五品海防官署,统辖泉州一府五县(含今厦门)的对台贸易,俗称“泉州分府”。负责商渔挂验、海域巡防、督促“台运”、处理民间诉讼等事务。欲渡台者由官署通判发照,禁止偷渡。同年,清政府诏令蚶江为“泉州总口”,指令蚶江港与台湾鹿仔港对渡。

蚶江至鹿港的对渡航线开通后,海峡两岸航行时间仅需一昼夜,所以,泉州等附近各县的对台贸易,都经蚶江出入。乾隆五十七年,蚶江又辟航线至台湾淡水八里坌;道光四年,再辟航线到台湾海丰。至此,两岸对渡的5条航线中,蚶江占了3条。

清政府开放台湾鹿港与泉州蚶江港对渡之后,始于清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逐渐形成第三次移民高潮,甚至出现了举家迁徙现象。此次移民,人数高达百万人。

从蚶江运往鹿港的货物,以陶瓷、家具、药材、茶叶、布匹、烟叶为主。货物一到港口,驻地人员就联系销售,然后采购台湾货装船回载。回程的货物多为大米和木材,有时也运水果、鲍鱼、江贝、紫鱼巴、白糖,等等。

与蚶江对渡后,鹿港“舟车辅楼,百货充盈”,被人们称为“繁华胜似小泉州”。鹿港集市是当时台湾最大的货物集散地,仅“台运”粮食一项,每年由此地转运的就有2万余石。由于泉州人纷纷移居,鹿港人口增至近20万,成为台湾岛上的第二大市镇。

以蚶江为总口的两岸对渡的鼎盛时期持续了近60年。

厦门,更是自古以来闽粤移民前往台湾的主要集散地。

厦门是福建四大海岛(不包括台湾)之一,位于闽南九龙江入海处。明初为了防倭,筑厦门城,当时,海舶从漳州月港启航,半潮可至厦门,在此盘验后,移泊曾家澳,伺风开洋。

厦门自设关开埠后,就成为“台运”与“通洋”正口。

雍正五年至乾隆初年(1727~1736年),厦门港国内外航海很快地兴盛起来。《厦门志》记载:当时“服贾者以贩海为利薮,视巨浸如衽席,……;“厦门商船对渡台湾鹿耳门,向来千余号”;“对渡台湾,一岁往来数次。”“初则获利数倍至数十倍不等,故有倾

产造船者……舵水人等借此为活者以万计”。

1661年郑成功从厦门出发、之后,郑成功的部众中,漳、泉两地人为数甚众,他们安营扎寨,分区屯垦,许多人成了台湾各地区的开基始祖。在郑氏政权经营的23年中,福建入台移民多达20万人以上,多从厦门进出。

1684年9月,康熙帝解除“海禁”,宣布“开海贸易”。从此,台湾与祖国大陆的通商货运,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海禁开放以后,随着沿海货运的复兴,各港的货运船舶数量也相应地有所发展。对当时福建沿海港口的商船有过如下的统计:

厦门港,拥有商船500艘,总载重吨位10万吨。其外港漳浦、诏安的商船,除有一部分大船在厦门港挂验登记在案外,尚有略小的海船200艘,约计有3~4万吨。

泉州港,包括晋江、惠安、南安3处的海船,约有300余艘,载重总吨约计4万吨。

福州港,有海船100余艘,船体略小于厦门船,而比泉州船略大,其总载重量约有1.4~1.5万吨。

总计以上各港,共有海船1200艘左右,共计载重8.5~9.5万吨之间。这就是清中叶福建沿海各港开展航海活动的力量基础。

二、台湾著名西渡港口及其开发岁月

当时台湾海峡是闽台的内海,台湾港口主要分布在西部海岸。

鹿耳门位于台湾南部安平以西30里处,因为“有山对峙如鹿耳,日鹿耳门。”安平,古名一鲲身,又称台窝湾,是台湾文化最早的发源地,也是“台湾”名词的肇始。

鹿耳门,顾名思义形状像鹿耳,是航道出入口。到了明朝末年,才在其地图上出现了Lamuyse(鹿耳门)这个名称。它是一条水道,可容数只船并列进出,是台湾咽喉,台江主要的航道。

在鹿耳门峡口南方为“北线尾屿”,面临江洋浩瀚的台江和鹿耳门航道,地位险要。据《台湾县志卷二、建置志扼塞条》记称――澎湖固守则鹿耳门安,鹿耳门安则全台与之俱安。可见三百年前,鹿耳门乃台湾之大门,经济、军事之地,维系着台湾生存的命脉,是台湾开发史上重要一环。

乾隆年间,鹿耳门为两岸唯一港口。

鹿耳门在台湾开拓史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三百年前,台湾南部一处可容纳千艘商船的内海(台江);其出入口便是鹿耳门海峡及大港航道。郑成功收台后,大港航道淤积,鹿耳门成为台江唯一的出入口,极尽舟楫之利,繁荣着古城――台南府,而今仅存一条鹿耳门溪,昔日台湾的浩翰之区也成为盐田或鲁虾养殖场。

18世纪台湾的淡水港、鹿港与福州港、泉州港都有对口通航,双方港口都很繁荣。

台北县的淡水镇位于台湾西北端,在淡水河下游北岸,大屯山系西侧,与观音山隔岸相望。地表总面积约71平方公里,除淡水和口狭小平原外,多半为大屯山陵被覆,形成山城河港,风景秀丽,自古为台湾八景之一。凶本镇地处迎风区,夏季多雨潮湿,尤其西北台风过境时经常引起海水倒灌,造成严重水灾。

淡水旧名“沪尾”,一种说法说是土著语hoba转音而来,意指河口;另一种说法是因为淡水发迹于海滨捕鱼处的末端(“沪”字原意为在潮间带所筑的拦鱼竹栅),所以这样命名。在早期,“淡水”是使用于淡水河口与港埠的总称,“沪尾”是村落名称,后来有混用现象,直到日治时期才正式定名而沿用至今。

清咸丰10年(1860年),淡水港正式与外国通商,在同治、光绪年间,成为北台湾第一大港,主要输出茶叶、樟脑、硫磺等,极盛时可停泊2千吨级的轮船。淡水因河、海运发达带来商务繁荣。

鸦片战争以后,在咸丰8年(1858)英法联军之役后签订的天津条约中,要求开放沪尾在内的十个通商口岸。由于英国人认为沪尾比其它港口更具有商业利益,因此独占广大地区为其租界,并兴建领事官邸。后来美、德、法等国也都相继来此增设洋行,一时之间各色人种往来穿梭,沪尾街头宛如一个小型的联合国。各国在这里进行掠夺性贸易,而从中所获取的钜额入超,不仅使沪尾成为当时全台的贸易港,也将纯朴的沪尾引入奢华的流金岁月。

鹿港原名鹿仔港,隶属台湾彰化县,位北纬24度至24度10分、东经120度22分30秒至120度30分;东接秀水乡,西临台湾海峡,南与福兴乡以福鹿溪为界,北与线西乡、和美镇相临,为台湾三百年史中的一个历史重镇。

鹿港早期汉人移民未大量迁入之时为平埔族之巴布萨族(Babuza)之居住地,当时属马芝遴社,其住民过着较原始的生活。在荷兰人占据台湾之前,传说是原住民猎鹿的地方。

鹿仔港之港名在中国历史中首见于清康熙34年(1695年)高拱干所修之台湾府志卷四武备志:“台湾水师左营……一分防鹿仔港,系报部本营官兵轮防……”。而鹿仔港被首称为“鹿港”则见于清乾隆48年(1783年),福建将军永德奏设正口,曰:“……至北路诸罗彰化等属,则由鹿港出洋……”。

隋炀帝大业6年(610年),炀帝派遣虎贲中郎将陈棱与朝靖大夫张镇州率师登陆鹿港,从此渐有汉人来此与原住民来往贸易。清代之前,鹿港港深可泊巨舰,并可容纳商船百余艘,实为天然良港。且鹿港于全台各港中,离大陆最近,风不论南北,时不论春冬,扬帆而进,八更即至泉州,九更即到蚶江,十二更即达厦门,故鹿港自然成为唐山移民台湾之主要出入口。明郑永历19年(1666年),设北路安抚司于今日之彰化,汉人于是开始彰化平原之开垦。最先移进鹿港的汉人为闽省兴化人,再来为泉州、漳州人,最后为粤省潮州人、诸邑人。鹿港街市最初型成于现今鹿港东北北桥头客仔厝附近,港口则于今日之旧港一带,然而因港口淤塞,码头迁至现今之市场附近,聚落便渐扩展移至现在之鹿港街(大有街一带)。乾隆50年至道光末年的六十多年间尤其是鹿港的全盛时期,与现今的台南、万华并称为“一府、二鹿、三艋胛”台湾三大门户,“鹿港飞帆”为当时出名之胜景。

鹿港本为河港,易受河沙迁袭堆积影响,时为深水良港,时为积沙闭塞。清康熙56年已有首次淤沙纪录,雍正年间船只已不能抵港,乾隆中叶至嘉庆年间,港复宽大,水复广深,又值正式设口开渡,于是又开启了一段黄金岁月。

光绪24年(1898年),冲西港又因洪水泛滥再告淤塞,于是又在镇郊洋子厝溪下游设立新港口,名为“福隆港”,位于鹿港街西北方6公里处。但帆船于福隆港仅能趁浦潮时进出,再以竹筏运输至鹿港街上。

日治末期,沙洲淤积已至无可救药的地步,连小型船只也无法入港停泊;此时又临中日战争爆发,与大陆断绝通商,鹿港已有名无实,形同废港。虽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陆帆船曾一度恢复往来贸易,但仍只是昙花一现,政府退台后又告关闭。此后,鹿港经济一落千丈,许多居民被迫出外谋生,称为“鹿侨”。

历史学家连横,在他所著《台湾通史》卷一《开辟记》中指出:“历更五代,终及两

宋,中原板荡,战争未息,漳、泉边民渐来台湾,而以北港为互审之口。”这就是说,闽台区域贸易,始自北宋,其交易口岸在北港(北港又称笨港)。

台湾笨港(云林县北港),系由笨港溪南北两岸同时发展出来之城市,对外通称笨港,本身却再分成南北二港。天启元年(一六三一),颜思齐入垦笨北港,立十寨,其地分布在今北港镇及紧邻之水林乡一带,天启四年(一六二四),郑芝龙附之,后颜思齐病逝,郑芝龙代领其众。崇祯元年(一六二八)芝龙受招抚,开始为明朝防守海疆,其弟鸿逵、芝豹等人,亦转为明朝镇将。不数年,熊文灿抚闽,值大早,民饥,上下无策。文灿向芝龙谋之。芝龙乃招饥民数万人,人给银三两,三人给牛一头,用海舶载至台湾,令其开垦荒土为田,辟建庄屋。其涵盖区域为今台南县盐水港以北,至云林县北港、虎尾一带,诸罗县志称为“外九庄”,而以笨港为门户。此为笨港开发之始。且以当地属初辟,田惟上上,秋成所获,倍于中土。其人以衣食之余,纳租郑氏。

笨港之发达,不仅在垦务之进展,为台湾中南部货物吞吐口之商港功能,更为其主要原因之一。诸罗县志谓:“笨港:商船辏集,载五谷货物”。据康熙六十一年巡台御史黄叔礅所撰《台海使槎录》中的《赤嵌笔谈》所载:“当时近海港口,哨船可入者,只鹿耳门及南路之打狗港,北路之蚊港、笨港等处。如笨港比邻之猴树港、海丰港、二林港、三林港、鹿子港……则仅可通杉板船而已。又谓当时台米贩运内地,北路米由笨港贩运。南路米由打狗港贩运,而笨港并有小港可通鹿耳门内,即名马沙沟是也。”由此可知笨港地理形势之佳,无怪汉人自始即以之为开台根据地。

笨港得迅速发展,肇因于当地郊行林立,郊行最大者,为经营笨港、泉州间贸易之泉州郊;经营笨港、厦门间贸易之厦门郊;经营笨港、龙溪间贸易之龙江郊,此外尚有糖郊、米郊、嵌郊、市郊及甚多之船行、油车,列肆之盛,不难想象。故诸岁县志笨港项下谓:“台属近海市镇,此为最大”。

三、两岸港口开放带来闽台商贸繁荣

1980年7月,台湾考古学者在台东县卑南乡发现许多二千年前的古石器、古陶片及古玉器,经过研究,确认其为我国南方古越族所特有。

大业六年(610年),隋炀帝又派遣虎贲郎将陈棱率兵万余人,由义安郡(今广东潮州市)启航,横渡台湾海峡与南海之间水域,先至澎湖,后到台湾,前后共费时月余。据称:“隋军至时,流求人初见船舰,以为商旅,往往诣军中贸易”。可见隋朝舟师抵达台湾之前,大陆与台湾民间已存在一定的通商关系,才有初见船舰,以为商旅之状。这进一步说明与隋军作战的这个族群,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经济上已懂得贸易交换,交换的对象主要来自大陆。

陶瓷产品是福建手工业的主要外销品,也使福建成为海上丝瓷之路重要起点之一。宋元时期是福建古代陶瓷生产和外销的鼎盛时期,几乎福建各地都烧制陶瓷。其中以泉州青瓷、德化青白瓷和当时中国南方三大瓷系之一的建窑(即建阳水吉窑)黑釉瓷为主要代表。近年,考古学家在澎湖发现了数处“宋墟”,其中白沙乡的一处完整房基长13米,宽s米,建材多出自福建,年代约在北宋与南宋之间。在这些遗址中还发现了大量宋代福建的陶瓷残片及元宝、钱币等。澎湖地处海路要津,元代方志说,当时到此的商船,“岁常数百艘”。

宋元时代人们依然按照隋代的称呼称台湾为琉球。虽然南宋赵汝适《诸蕃志》与《宋史外国列传》的“流求条”是以《隋书》为基础加工而成,但对于方位却明确得多了:“在泉州之东,有海岛日澎湖,烟火相望。”《诸蕃志》还加上了新的内容,说“土人间以所产黄蜡、土金、牦尾、豹脯,往售于三屿。”

直到元末,福建才有去台湾本岛贸易的商船。汪大渊在琉球条中说:“地产沙金、黄豆、黍子、琉黄、黄蜡、鹿、豹、麂皮,贸易之货,用土珠、玛瑙、金珠、处州瓷器之属,海外诸国,盖由此始。”可见当时福建商人已将士珠、玛珠、玛瑙、金珠、处洲的瓷器运到台湾,与当地居民交换沙金、黄豆、黍子、琉黄、麂皮等土特产。汪大渊所附的海舶就是商船,所以《岛夷志略》对于台岛的物产及贸易之货,记载特别详细。

公元1644年(崇祯17年)“淡水已出产大量之琉磺,由于中国有战事,故多输往大陆,本年初有大小帆船30艘,为装运琉磺而开来淡水”。

台湾岛内,土沃宜稻,一岁三熟,故民无饥患。郑成功治台时期,申屯田垦荒之制,粮食富裕,可接济泉、厦。清廷后,岛上分驻戍兵,皆调自福建,三年一换。当时,除了台湾戍兵外,福建境内尚有水陆官兵50营及驻防的清兵不下10余万人。而沿海的福宁、福州、兴化、泉州四府多缺粮。驻兵骤增,福建的军粮及兵眷食米(时称“兵米”)皆倾赖台粮调运供应。清雍正年间(1723~1735年),台湾岁运福建军粮及兵眷米谷85297石、闰年加运4298石,此即谓之“台运”。厦门港被指定为唯一的“台运”口岸。

清廷后的次年(1684年),在台湾设立1府3县,隶属福建省,并正式宣布停止海禁,废除迁界令,准许沿海居民出海捕鱼与贸易。在这种情况下,福建的沿海航运又逐渐复苏。尤其厦门港自此崛起。

台湾口岸的开放,不仅扫除了两岸贸易发展的障碍,而且给台湾岛内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台湾港口一经官方正式开口后,既提高了港口的官方等级层次,也提升了港口的各种机能。港口所承担的机能越多,商务就越繁荣,港口周边地区经济自然蒸蒸日上,成为区域经济的核心。鹿港、八里坌等港口的相继开放,区域港口的机能和贸易自主性不断提高,逐渐形成各自独立的港口体系,从而带动了台湾南部鹿港和北部艋两地商业的发展、城镇的兴起和区域经济的繁荣。鹿港市镇在鹿港开放后,发展日新月异,“舟车辐辏,百货充盈”。八里坌开放后,北部艋舯地区更是“商船聚集,阋闵最盛”。两地商业贸易的发达,几乎可以与台湾府城相媲美。

自实行闽台指定口岸贸易政策后,闽台地缘优势得以发挥,闽台间的物资交流进入空前繁荣的时期。成书于康熙年问,由陈文达编纂的《台湾县志》在对台湾海道的叙述中有如下记载:“台湾地极东南,上通江浙,下抵闽广,来往商艘,岁殆以数千计。”这里指的显然是康熙年代大陆与台湾的通商航运情况。

雍乾时期,台湾与福建一省的贸易的商船,亦有千艘。贸易商船有“糖船、横洋船,材坚而巨大者可载六七千石。”由于台湾同大陆的通商贸易经营获利丰厚,台湾海商往返大陆一次,“获利数千金”,使台湾海峡出现了“舳舻相望,络绎于途”的盛况。仅台湾府治一地,即有贸易商行二十余家,商船一千多只。

在清代前期闽台间物资交流中,台湾主要提供的是农副产品。《闽政领要》云:台湾“其种植者稻、粟而外,更有栽种糖蔗、番薯、芝麻、落花生、绿豆等项,以资民用。丰

收之岁,所产米、粟除供台澎等处民食外,其余粟石运至内地,接济漳、泉民食。”“至台北一路出产米谷,泉、漳地方终岁民食,仰赖于彼口仔各船赴北赂贩运。”

乾隆末年,台湾与大陆的贸易达到了鼎盛的阶段,仅粮食一项,台本产各地,福、漳、泉三府民食仰,商运常百万,江、浙、天津亦至,如此巨额的粮食贩运,即使全部使用运转量达三千石的横洋船,每年仅往返台湾与大陆之间的运粮船只,亦当需有五百艘次左右,这其中还不包括无从计数的走私粮食的“编港船”。连横的《台湾通史》指出:“雍乾之间,商务大盛,帆樯相接。”

闽省供给台湾的商品十分丰富,几乎包括除了粮食以外的其它各种生活和生产必须用品。台湾“百货皆取资于内地。”

黄叔撰《赤嵌笔谈》云:“海船多漳、泉商贾,贸易于漳州,则载丝线、漳纱、剪绒、纸料、烟、布、草席、砖瓦、小杉料、鼎铛、雨伞、柑柚、青果、桔饼、柿饼;泉州则载瓷器、纸张;兴化则载杉板、砖瓦;福州则载大小杉料、干笋、香菇;建宁则载茶。回时载米、麦、菽豆、黑白糖饧、番薯、鹿肉售于厦门诸海口。”

到了光绪十八年至二十七年(1892~1901年),闽海关报告又称:民船运输贸易量很大,并且十分繁荣。开往台湾的船,称“台湾船”,约有70艘,它们运进食糖、樟木、牛皮、煤、鹿皮和西药,运走原木、原木板、纸张、笋和柴火。每艘载货价值约2万元。

上世纪初台湾和福建贸易往来频繁,福建的木材、茶叶、杂货、药材输入台湾,台湾大米、白糖、香蕉、樟脑也不断运往福建。即使在海峡两岸关系紧张的时期,民间的海上贸易也没有停止,这种民间直接贸易近二、三十年发展很快,已形成福州-基隆、平潭-新竹、厦门-高雄、东山-高雄、东山-台南、东山-澎湖等主要航线,定期往来于上述航线货轮有10多艘。民间贸易使台湾市面上随时可见到大陆蔬菜、杂货、鲜鱼等。民间往来货物从零星发展到大宗。

福建所产之木统称“建木”,其中杉木称“福杉”。台湾建筑、制造家具多取“建木”为之。其原因有二:一是台湾虽产木材,但建筑所需之木材缺乏,故台湾所用盖房之木材多取闽省“福杉”。二是闽台一水之隔,朝发夕至,海上运输便捷。有关资料统计,明清时期,闽省“建木”年输台额占台湾木材总输入额的十分之九。

台南、凤山及嘉义一带居民,有筑鱼媪养殖“目虱鱼”的习惯。而“目虱鱼”最好的饲料来自福州的茶籽饼(俗称“茶丘”,即茶籽榨油后所剩之渣粕)。古田、闽清、侯官、永泰各县盛产茶丘,且质佳,集中福州后输往台湾,每年约有四五千担。

当时福州是福建对台湾贸易的重要港口,位处闽江的出海口,广阔的闽江流域拥有重要的经济腹地,福州港成为重要的贸易集散地。其主要输入贸易品有纺织口、棉丝、石油、砂糖、海产品以及磷、锡、铅等矿石原料,人参及杂货;输出的产品亦以木材、纸、烟草、笋、茶、陶瓷器等为主。台湾输入福州各港的贸易品主要为香蕉、砂糖、咸鱼、石油、丝棉布、麻、石炭、铜及其他杂货。

《小港渡者》阅读答案 篇四

阅读文言文《小港渡者》,完成问题。

庚寅冬,予自小港欲入蛟川城,命小奚①以木简束书从。时西日沉山,晚烟萦树,望城二里许。因问渡者:“尚可得南门开否?”渡者熟视小奚,应曰:“徐行之,尚开也;速进,则阖②。”予愠为戏。趋行及半,小奚扑③。束断书崩,啼,未即起。理书就束,而前门已牡下④矣。

予爽然⑤,思渡者言近道。天下之以躁急自败,穷暮无所归宿者,其犹是⑥也夫,其犹是也夫!(作者:【清】周容选自《中华活页文选。课外文言文专号》

【注释】

①小书童。②关闭。③同“仆”,跌倒。

④上锁。牡,锁簧。⑤若有所失的样子。

⑥其,句首语气助词,表推测,即“大概”“或许”的意思。犹是,如同这样。

1、请用简洁的语言概括短文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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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文章内容,说说文中的小港渡者是一个怎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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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从这篇短文中得到哪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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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我没有听从渡者的忠告而没有能及时回城。

2.渡者是一个善于观察、勤于思考具有丰富生活经验的人。他能够“熟视”书童,看出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

3.欲速则不达,或在生活中要善于观察,勤于思考,或要善于吸取经验教训等。

宝宝百天宴席答谢词「最新版」 篇五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出席今晚我女儿***的满月宴会,希望这种喜悦的气氛能够感染在座的每一位。 为人父母是人生中又一幸福、难忘的时刻,这一刻,我特别想感谢给予我生命的父母,感谢我的妻子。希望我的女儿快快长大,绘画出属于自己的美丽风景。 同时希望朋友们一如既往的关心****机电和**公司的发展,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事业发达!

最后,让我们端起手中的美酒,祝愿孙尚瑜健康美丽幸福,祝愿我们的明天会更好!谢谢大家。

小港渡者 篇六

内容提要: 迄今为止,我国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尚未签订任何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由于两地法域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快速缉捕和移交逃犯设置了诸多法律障碍。因此,有必要对内地与香港有关逃犯移交方面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比较,就两地在移交逃犯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障碍,从签订两地移交逃犯协议中应遵循的原则、适用的程序和执行主体的角度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尽快实现两地移交逃犯合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香港回归祖国十余年来,与内地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两地间互涉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为规避警方的缉捕和法律制裁,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案后跨法域潜逃,致使两地司法机关亟待加强逃犯移交刑事司法协助活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95条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为香港与内地间开展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两地间至今尚未签订任何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加上不同法域间明显的法律冲突,致使两地司法机关在移交逃犯合作中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因此,为加快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步伐,尽快建立全面稳定的刑事司法合作机制,有必要对内地与香港逃犯移交相关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比较,并结合两法域合作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及解决对策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期尽快实现内地与香港移交逃犯合作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一、内地与香港有关逃犯移交的立法现状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逃犯移交制度

《基本法》第96条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截止至2009年2月20日,香港已与世界上18个国家签订了移交逃犯的协议〔1〕,其中部分协议是在香港回归前签订的并根据《基本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部分协议是在其回归之后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名义单独与外国签订的。为落实此类协议,香港制定了《逃犯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4月25日生效,从法律上和程序上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兼顾了各方面利益。

首先,《条例》第2条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只调整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之间移交逃犯的刑事司法合作,并不适用于香港与国内其他法域之间。《条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双方移交逃犯协助的性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之间移交合作在性质上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国内其他法域之间移交合作性质上则属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其次,《条例》从法律上规定了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不公正审讯不引渡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罪名特定性原则等一系列原则,明确了出席重审和不再移交等限制性规定。这些引渡原则和限制性规定,具有传统国际法意义,其中出席重审限制是指逃犯在缺席情况下被定罪,除非请求方保证案件在逃犯出席的情况下重审才予以移交。不再移交限制是指请求方需保证除非逃犯本人同意,否则不会再将其移交到第三法域。

第三,《条例》从程序上规定了严格的双重审查制度,即司法审查———行政审查模式。司法审查由香港法院进行,审查引渡请求的合法性、确定是否存在《条例》规定的不予引渡的理由、考虑《条例》中规定的移交限制是否适用具体个案,并在交付拘押的聆讯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前者是指对移交请求及其文书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香港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条件,后者是指审查移交请求文件是否达到足够表面证据,以充分证明应按香港法律将被请求人交付审判。在通过司法审查之后,除非逃犯提起上诉,进入行政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后期的行政决定,前者是指接到请求后,初步审定请求是否由认可的请求方有关主管机关通过认可的途径提出,文件又是否都已经得到适当认证,符合基本的法定要求。后者在司法审查完结后进行,行政主管机关会根据有关移交逃犯安排和《条例》规定的各项限制接着考虑是否签发移交令。由此可见,《条例》规定的严格双重审查程序,实际上将不予引渡的最终决定权交由香港法院行使,将准予引渡的最终决定权交由行政主管机关行使,从而确保移交逃犯程序不被滥用,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了平衡。

(二)内地的引渡制度

从内地与泰国1993年缔结第一个引渡条约至今,我国已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这些引渡条约调整的是中国与外国国家之间对犯罪嫌疑人的相互移交,但未涉及内地与国内其他法域之间的相互移交逃犯这一问题。2000年12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为《引渡法》),该法对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开展引渡的条件、提出、审查、执行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首先,《引渡法》第2条明确规定,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香港作为国内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当然无法参照《引渡法》与内地开展移交逃犯的刑事司法合作。

其次,在法律上,我国缔结的引渡双边条约和颁布的《引渡法》中,体现出引渡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包括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特定性原则、军事犯不引渡原则、超过法律诉讼时效不引渡原则和被请求方引渡所涉犯罪具有管辖权原则、获得公平审讯原则等。

第三,从程序上,处理引渡请求的主管机关根据引渡请求提出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国对我国提出引渡请求的,由外交部作为联系机关,公安部作为执行机关;另一种是我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我国《引渡法》规定的比较单一,是典型的“行政审查———司法审查———行政审查”模式:先由外交部收到外国引渡请求后先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再由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司法机关审查后再由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这种将行政审查安排在整个审查程序头尾能够较好地实现双重审查的相互配合与分工,使行政审查在国际合作关系中更为准确地发挥维护国家主权的作用。

二、内地与香港移交逃犯面临的法律障碍

(一)两地移交逃犯立法空白

从香港、内地与外国签订了众多的逃犯移交双边协定或条约可见,两地与外国在逃犯移交问题上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移交逃犯问题上却无法可依。虽然自1999年3月起,内地和香港法律专家小组就移交逃犯问题已进行过多次商讨,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仍未取得进一步成果,目前只规定了单方面的行政安排,即若在香港犯罪的港人案犯在内地被抓,均要被安排移送香港,至于其他情形则均无安排〔2〕。当前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两地间互涉刑事案数量的增多,香港和内地两法域之间主要依靠协商解决的个案协助方式进一步暴露出办案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的缺陷,这种于法无据的立法现状无疑严重妨碍了两地共同打击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

(二)两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香港与内地的刑法对刑事犯罪的管辖原则基本一致,都采用了属地管辖为主,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辅的原则,因此,对于一些涉及两地的跨法域犯罪案件,必然会产生刑事管辖权的竞合问题,引起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如对于犯罪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犯罪实行行为和犯罪结果涉及两地的案件、同一行为人在两地分别实施犯罪的案件、跨法域的共同犯罪案件,根据两地刑法规定,香港和内地都有刑事管辖权时,究竟由何地司法机关对案犯进行审判和处罚,其间是否需要进行逃犯移交,这些都是在审查移交逃犯请求过程可能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双重犯罪标准是否适用

鉴于香港与内地是“一国”之下实行“两制”的不同行政区域,两地的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冲突,有的行为在内地被认为是犯罪,而在香港则可能不认为构成犯罪,反之亦然。移交案犯是被请求方协助请求方缉捕并移交逃犯的合作,该行为本身就表明被请求方对请求方追诉行为人的支持和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在移交逃犯活动中,是否适用国际引渡制度中通用的双重犯罪标准,如果适用,则可能出现行为人潜逃至不以犯罪论处的法域从而规避法律制裁和惩罚的情形。

(四)死刑犯是否移交的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3年4月由立法局通过废除死刑的条例,内地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规定的罪名总数为413个,其中死刑罪名69个,占全部罪名的1/6强。司法实践中,负罪外逃的案犯多为在内地犯有严重罪行并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当内地向香港提出移交请求时,香港法域是否可以援引国际引渡中通常适用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而拒绝移交?如果内地司法机关根据《逃犯条例》第13条规定,作出不会对被请求移交人处以死刑或即使处以死刑亦不会执行的承诺,从而使香港成为国内死刑犯避难所,那么会不会助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严厉处罚的侥幸心理,从而危害内地的社会治安和善良民俗。

(五)政治犯是否移交的问题

从原则上而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受到两地法律共同禁止和惩处,对于此类在国际引渡中经常被拒绝引渡的犯罪,不应被排除在香港与内地逃犯移交合作之外。但是,香港根据《基本法》规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法律,它与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同,从而使对政治犯罪的理解和界定受到两地相互间潜在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冲突的影响,难以预测和界定。

(六)本法域居民是否移交问题

在国际引渡实践中,对本国国民是否予以引渡给请求国,各国做法不一。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一般采取本国国民可向外国移交的立场,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处罚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犯罪的本国国民。香港法律属于普通法系,与遵循大陆法系本国国民不引渡的内地做法,差别明显。到目前为止,香港与内地仅就港人在港犯罪、在内地被抓交由香港警方处理进行了单方面的行政安排,至于港人在内地犯罪逃回香港、内地人在香港犯罪逃回内地以及两地居民犯罪涉及两地被一方抓获的案件,犯罪人所属法域一方是否有权请求移交本地居民或将本地居民移交给对方处理,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的问题。

(七)请求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如前所述,香港的《逃犯条例》确立的是一套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严格双重审查制,采用“司法审查———行政审查”模式,即由香港法院和行政主管机关分别从程序上和法律上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内地《引渡法》确立的是“行政审查———司法审查———行政审查”模式的双重审查,即由外交部、司法机关、国务院从法律和程序上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比较而言,香港对外国请求引渡的审查标准和程序相对严苛、繁琐,要求对被请求移交人受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确定该事实是否构成香港法上犯罪的表面证据,而内地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多倾向于零证据标准,虽然在《引渡法》第12条规定请求国提交的支持引渡请求的文件和材料,其中第(2)项亦规定“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但它主要是为在无引渡条约可循情况下提供引渡合作保留必要的审查权〔3〕。因此,两地在移交逃犯时是否需要借鉴双重审查制、适用何种双重审查制、在审查具体请求事项上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些将是两地间合作所要面临的挑战。

三、解决内地与香港移交逃犯面临的法律障碍之对策分析

为尽早解决两地之间共同打击跨法域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香港与内地有关当局应当本着真诚磋商的原则积极签订有关逃犯移交协议,尽快实现两地移交逃犯的法律化、制度化,真正做到于法有据,因此,构建两地移交逃犯刑事合作机制已经成为摆在两地司法机关面前一项紧迫任务。

(一)协议应当坚持的原则

构建两地移交逃犯合作机制是当前健全两地法制、促进两地司法合作进行的有益尝试。为保证逃犯移交协议的科学实用性,应在协议中充分考虑并体现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一国两制、互相尊重”

“一国”是我国各法域间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前提与基础,“两制”是我国各法域享有独立立法权、司法终审权的体现。在这一原则中,“一国”强调的是根本,“两制”强调的是特色,两者相辅相成。可见,“一国两制”原则的含义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也要保障两种社会制度并行,从而决定了香港与内地之间逃犯移交合作在性质上属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正是由于“两制”的客观存在,两地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制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和不同,为使香港与内地之间跨法域司法合作得以顺利完成,两地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相互宽容、积极开展包括移交逃犯在内的刑事司法协助。

2.平等协商、合理界定刑事管辖权

《基本法》第95条表明,在司法协助关系中,香港与内地司法机关地位平等,所有合作事项都需要协商予以解决,包括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对方同意或不同意逃犯的移交。因此,当香港与内地之间因刑事管辖权发生冲突时,两地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双方刑事管辖权进行合理的界定。具体来说,两地应当在坚持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辅原则的基础上,做到合理合法,也就是指在确定刑事管辖权的归属时,既要依法进行,也要符合社会伦理。所谓依法是指要符合我国《宪法》、《基本法》、内地《刑法》和香港《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依法进行,才能保证公正有效。所谓符合社会伦理,是指应当符合当代社会的人伦理性,它是合法性的实质价值所在,也是在当前解决香港内地移交逃犯刑事管辖权冲突时在法律依据不完善情况下,对合法性的必要补充。

3.有关国际引渡原则的排除性适用

(1)限制性适用双重犯罪标准

双重犯罪原则是国际引渡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规定既是为了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也是为了保护被请求人的权利。内地与香港移交逃犯是一个中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本应当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但是,由于两地法域社会制度、刑事司法制度有较大的差异,对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和同一罪行判处的刑罚也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可以先对两法域刑事法律中规定的犯罪类型进行梳理比较,再由两地司法机关充分协商,确定一个犯罪清单,对于两法域间不适用移交的犯罪类型,清单可以明确规定排除适用。对于一方法域认为是犯罪对方法域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可以通过两地司法机关协商同意后列入犯罪清单中,以清单所列犯罪作为确立两地逃犯移交范围的依据。同时,在清单执行过程中根据合作的实际需要和各法域立法的发展变化,适时对其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和调整,以保证在移交逃犯问题上对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性适用。

(2)死刑犯应当移交

香港与内地除了在罪与非罪标准上可能不一致,有时纵令两地均认为构成犯罪时,也可能出现处罚上存在轻重不同的情况,尤其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内地向香港提出请求移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逃犯,而如果仅仅因为香港在1993废除死刑而拒绝内地的移交请求,那么就相当于放纵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向他们宣告,即使十恶不赦,只要逃到香港也可以免于一死,那么这必然会使香港成为严重犯罪分子的避风港,直接影响并危及到两地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力度。

(3)不存在政治犯移交问题

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一起属于统一主权国家内部的组成部分。从《基本法》关于香港应自行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来看,两地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方面有着共同的责任和利益,将此类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而排除的逃犯移交范围之外,实际上有损于国家主权的统一。虽然两地相互间潜在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冲突使得双方难以统一界定政治犯罪,但是实际上,除了上述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逃犯应当移交外,在香港与内地刑事司法协助中,不应当出现“政治犯”这一概念。

(4)本法域居民应当移交

无论香港居民或内地居民,作为中国公民,无论其在国家任何地域实施犯罪,都必然是对整个国家秩序产生危害,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一个国家领域之内不应当适用本法域居民不移交的原则,而应当由犯罪人所属法域司法机关将其移交给犯罪地法域处理。对于两地居民犯罪跨两地的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利于调查取证、审讯决定是否将本法域居民移交给对方法域处理。

4.务实高效原则

香港与内地之间移交逃犯的合作,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应适用国际间通常的原则和做法,对于移交逃犯的请求不应当采用严苛、繁杂的双重审查程序,而应尽可能采用一种更为务实、高效的安排,从而避开国际引渡合作中对政治因素、外交政策等敏感问题的顾虑,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要求提供表面证据或必要证据,只要符合请求方的合法性要求,就应当启动合作程序,从而提高两地间进行移交逃犯这一刑事司法协助的处理效率。

(二)协议设置的程序和移送机关

1.简化审查程序设置

在一国内不同法域间相互逃犯,一般来说主要体现的是程序方面的意义,香港与内地间的移交逃犯活动是在实体法差异很大的两法域间进行,法律上的不协调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弥合,更不可能通过中央立法的方式达到统一〔4〕。由于不存在引渡中的国际因素,因此应当简化两地间移交逃犯请求中审查程序,实行单一审查制,只需要由两地司法机关对移交请求进行形式性审查,即只审查有关移交逃犯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文件是否符合协议,无需对请求所涉犯罪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也不要求请求方提供关于犯罪事实的必要证据材料或表面证据。

2.快速拘捕程序设置

基于务实高效原则,香港与内地之间在移交逃犯协议中可以明确规定,彼此承认并执行对方法域有刑事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签发的逮捕令,从而快速进行拘捕。也就是说,一方法域对案件享有刑事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发出逮捕令,另一方法域司法机关经过认可后,直接在该法域发生逮捕令的效力,由该法域司法机关对逃犯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移交给请求方法域,从而简化了审查程序、节约了拘捕逃犯时间。

3.移送逃犯主体机关

根据《基本法》第95条规定的精神,香港与内地个案具体承办地区司法机关是移送逃犯的主体机关。因此,从原则上看香港司法机关与内地各地区司法机关是对等主体,但是究竟是以个案具体承办地区还是以其所属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移送主体,有必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如果由各个地区司法机关直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移交逃犯的合作,毕竟内地地域辽阔、行政区划众多,使得各个移交过程会相对散乱、缺乏统一。出于务实高效的原则,可以考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中央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机构统筹安排协调、各个个案承办地区的司法机关具体执行,以减少不必要的繁琐。

【注释】

〔1〕这些国家分别为: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韩国、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葡萄牙、新加坡、斯里兰卡、

联合王国、美国、芬兰、德国、南非。其中除与芬兰、德国和南非签订的协议尚未生效外,其他15份双边逃犯移交协议均已生效。

〔2〕中新网:《李少光访京交流单程证管理及两地移交逃犯等问题》,网址,2009年3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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